2015年1月26日,国家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地板油漆,地坪涂料,地面油漆征收消费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起行业广泛关注。“通知”要求自2015年2月1日起对地板油漆,地坪涂料,地面油漆征收消费税,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通知”还特别指出,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地板油漆,地坪涂料,地面油漆免征消费税。
为帮助广大地板油漆,地坪涂料,地面油漆企业更好地理解“通知”内容,向财政部、国税局相关人员及国家地板油漆,地坪涂料,地面油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苏春海主任进行了咨询,针对“通知”内容进行详细的解读。
【财政部及国税局】解读
1、征收对象
凡涉及地板油漆,地坪涂料,地面油漆生产、委托加工(地板油漆,地坪涂料,地面油漆生产性行为)和进口环节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均为地板油漆,地坪涂料,地面油漆消费税征收对象。
2、征收时间
由税务局从2015年2月1日起开始征收,地板油漆,地坪涂料,地面油漆相关单位在申报2月份税收的时候开始申报。
3、免税条件
对施工状态下地板油漆,地坪涂料,地面油漆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进行测定,若施工状态时地板油漆,地坪涂料,地面油漆产品的VOC含量低于420g/L(含),可以免征地板油漆,地坪涂料,地面油漆消费税。具备免税条件的单位申报时必须出具权威的检测证明。财政部与税务局相关人员建议相关企业应选择国家级检测机构进行产品VOC含量检测,测试标准、检测机构名单或资质要求可参见即将公布的实施细则。
4、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正在制定和审批中,将于近期公布。
【国家地板油漆,地坪涂料,地面油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解读
1、世界主要组织与国家对VOC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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